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事务所诉被告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湖南**事务所于2015年2月11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南**事务所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事务所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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