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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国诉被告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6年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长康**、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王**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沈*国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8元,减半收取9594元,由原告沈**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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