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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有限公司、李**、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7.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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