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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15元,由原告罗**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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