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刘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15元,由原告罗**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周**与被告李**、长沙市**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长沙星辰**责任公司宁乡县农电服务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诉伍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至尚文化**有限公司与咸宁**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黄**、黄*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刘*平诉被告国网湖**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邹*、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