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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至尚文化**有限公司与咸宁**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至尚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民法院以(2015)鄂咸中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罗**对咸宁**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由于本案被告为该案的被申请人,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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