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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被告宋**、湖**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杨*、湖南广**限公司、华泰财产**中心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宋**、湖**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杨*、湖南广**限公司、华泰财产**中心公司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告所受损伤为工伤,本案须按工伤程序通过劳动部门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宋**、湖**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杨*、湖南广**限公司、华泰财产**中心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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