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术学院与被告杨*及第三人湖南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术学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被告杨*已全面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术学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术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湖**术学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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