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军诉被告长沙星辰**责任公司宁乡县农电服务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军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以主体原因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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