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株洲华**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浏阳市永华出口花炮厂、罗**、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严*、贺*、朱*贩卖毒品、龙*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刘**、中国太平洋**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诉伍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至尚文化**有限公司与咸宁**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被告宋**、湖**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杨*、湖南广**限公司、华泰财产**中心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南**有限公司与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术学院与殷红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