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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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