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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佛山市**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有限公司、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7日,被告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灰板纸、白板纸等纸类产品,双方约定当批货款下次送货前支付。同日,被告樊**以个人名义出具担保函,对被告广**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穗字第0220033223号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担保能力。双方买卖均未发生质量等纠纷问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47845.36元,约定于2014年5月19日还款20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还清余款。现还款期已到,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47845.36元。

原告出示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樊**身份证、被告广**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担保函1份,证明被告樊**自愿为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的交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47845.3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采信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据以认定原告所诉被告欠款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47845.36元,原告要求其清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自愿为该公司所欠货款提供担保保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限公司支付货款47845.36元;

二、被告樊**对前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07元、财产保全费498.4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与货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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