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中铁一局**有限公司龙永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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