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被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1元,依法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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