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北京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以上共计5206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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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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