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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赖**、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赖**、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1998年3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1997)源法民初字第145号生效判决后,赖燕*仅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法院未判决赖燕*依法承担逾期贷款利息及加倍履行迟延债务利息。造成执行不力,赔偿不到位。(二)一审法院在杨**未授权、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18日与其代理律师签订调解书,隔了三个月再通知杨**2012年10月16日到法院,欺骗杨**签订了和解笔录。(三)杨**取得的政府救助金18万元,不能成为替代赖燕*的还款。事实上,杨**只领取了14万元救助金,余款4万元法院作为住宿费予以代缴,但是未出具票据给杨**。(四)为了取得赔偿款,杨**只好签名表示不去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诉和上访。(五)十余年的伤势始终得不到及时救治,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赔偿款增加到985739.92元。综上所述,杨**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案责任纠纷。杨**再审申请提出的理由,全系对另案已经生效的(1997)源法民初字第145号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提出的问题,与本案并无关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杨**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杨**的相关主张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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