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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祁阳县**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祁阳县**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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