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祁阳县**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原告吴*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易清兵与被告周*、中国太平洋**沙市星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周*、中国太平洋**沙市星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杨**、杨**等八人与被告陶*、中国太平洋**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覃**、中国太平洋**天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龚**与被告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郑**盗窃罪一案
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黄**与王清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