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施满静、石龙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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