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证据未收集齐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元,退还给原告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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