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谢**、覃**、覃**、覃**、覃要弟与被告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覃**、覃**、覃**、覃要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覃**、覃**、覃**、覃要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覃**、覃**、覃**、覃要弟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谢**、覃**、覃**、覃**、覃要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