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武冈市人民政府、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张**以起诉时查找关键证据不足,协商解决纠纷较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认为其起诉时查找关键证据不足,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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