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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株洲百7_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株洲百7_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株洲百7_实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株洲百7_实业**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承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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