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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湖南**事务所律师杨*、湖南**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谭*出庭为上诉人赖**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4年5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赖**伙同邝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株洲县进行“做会”,邝某某利用假名字“李*”,虚构“百岁源”公司,先后在株洲县渌口镇伏波广场电影院、渌口**店2楼,以企业献爱心、做宣传免费送礼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活动。该团伙利用虚假宣传,先后通过免费送手镯、购买“黄金锅”又以现金全额返还、交钱抽奖卖水壶后以现金红包全额返还等等一系列手段,获取老年人的信任。期间邝某某和赖**又谎称在株洲县渌口镇开“爱心店”,只要办理会员卡将送更多好礼,骗得老年人花100元办理了会员卡。

2014年5月22日,因工商部门介入,该团伙将会场改到株洲县渌口镇华天大酒店二楼。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再次以企业献爱心、做宣传,免费发放物品等等虚假的宣传及其手段,获得老人们的信任,并且采用“买东西以后以现金全额返还”的形式,让参与会场的老人误以为所有东西都不要钱。最后,该团伙以3100元/盒出售“益寿膏”,骗得93名老人购买的目的,总共非法获利350800元。

案发后,赖**主动退赃12万元,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并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部分受害人名单、“益寿膏”照片、会员卡和购买“益寿膏”的收据、银行卡的交易记录、《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93人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王*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邝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赖**的供述。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不服,以“不构成诈骗罪、系从犯、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系从犯、量刑过重”等意见,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赖**及其辩护人称:“不构成诈骗罪、系从犯、量刑过重”,经审查,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以“献爱心,免费送礼”的方式,骗取许多老年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出资十万元与邝某某合伙进行“做会”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对其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均予以认定,且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人赖**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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