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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魏**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与原审被告姚*华系夫妻关系,并认定原审被告姚*华向被上诉人魏**出具借据借款40000元属陈**与姚*华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原审被告姚*华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退还给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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