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与原审被告姚*华系夫妻关系,并认定原审被告姚*华向被上诉人魏**出具借据借款40000元属陈**与姚*华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原审被告姚*华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退还给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