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郭**与被告郭**、郭**、郭**、郭**、郭**、郭*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郭*乙诉被告郭*丙、郭*丁、郭*戊、郭*己、郭*庚、郭*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助理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郭*乙及委托代理人万**、被告郭*丙、郭*丁、郭*戊、郭*己、郭*庚、郭*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郭*乙诉称:原告郭**2010年中风后,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必须要其他人照顾。直到2014年9月之前,二原告的生活都是由原告自理,生活费用也是依靠郭**的退休金解决,六位被告基本没有管过。2014年9月8日,郭*乙不慎摔伤,左脚骨头摔断,郭*乙住院治疗后,郭*丙没有照顾过郭*乙与郭**,郭*乙的医疗费15000元也没有人支付。因二位原告无人照顾,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郭*丙、郭*丁、郭*戊、郭*己、郭*庚、郭*戌轮流照顾二位原告的饮食、生活起居;2、轮流照顾并共同支付原告生病时医疗费用;3、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郭*乙生活费100元,并随着物价上涨而提高;4、由六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丙辩称愿意轮流照顾父母,但不愿承担医疗费用。

被告郭**、郭**、郭**、郭**、郭*戌辩称五被告每人已支付郭*乙住院医疗费5000元,愿意在全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照顾二位原告生活起居,平均承担父母医疗费。

原告郭**、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交了桂**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张、桂**民医院医疗费收据二张、郴州**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上述证据证明郭**住院治疗共花费61700.21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六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郭**、郭**、郭**、郭**、郭**、郭*戌未向法庭举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郭**是被告郭**、郭**、郭**、郭**、郭**、郭**父母。郭**、郭**均年过八旬,郭**系退休干部每月退休工资约2400元,郭**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郭**在桂东县城生活,郭**、郭**、郭**、郭**、郭**在外工作生活,较少回家看望郭**、郭**,特别是在郭**中风、郭**摔伤左股骨骨折后,因郭**、郭**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缺少子女照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郭**住院花费61700.21元,报销12000元,郭**、郭**、郭**、郭**、郭**已各支付郭**医疗费5000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赡养方式进行协商,双方就赡养方式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原告郭**、郭**固定住在被告郭*丁家生活,由六被告郭*戌、郭*庚、郭*己、郭*戊、郭*丁、郭*丙轮流照顾两原告的生活起居,轮流照顾顺序依次为:郭*戌、郭*庚、郭*己、郭*戊、郭*丁、郭*丙,轮流照顾时间从2015年6月17日开始计算,每人照顾时间为2个月;两原告以后花费的医疗费用由六被告平均承担。

但民事调解书签收前,被告郭**表示不愿承担原告郭**、郭*乙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郭**、郭**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对其给予照顾,关于轮流照顾原告郭**、郭**的问题,因原、被告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六被告支付郭**生活费问题,因郭**没有经济来源,现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郭**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的请求,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且不超过六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郭**请求被告医疗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郭**现经济困难,六被告作为郭**子女,应当承担起郭**的医疗费用,故郭**该项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郭**、郭**固定住在被告郭*丁家生活,按照被告郭*戌、郭*庚、郭*己、郭*戊、郭*丁、郭*丙的顺序从2015年6月17日开始轮流照顾原告郭**、郭**,每人照顾时间为2个月;

二、被告郭**、郭**、郭**、郭**、郭**、郭**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郭*乙生活费100元;

三、自2015年6月17日起,原告郭**、郭**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凭正式票据由被告郭**、郭**、郭**、郭**、郭**、郭*戌各负担六分之一。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郭**、郭**、郭**、郭**、郭**、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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