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九**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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