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限公司与被告湖**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长沙李**
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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