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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贺*离婚纠纷案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在被告贺*家中办了订婚酒;双方于2010年7月22日在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9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贺清岚。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与被告贺*离婚;

二、由原告贺*在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贺*人民币30000元;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责清偿;

四、婚生小孩贺**随原告贺*共同生活,原告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贺*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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