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谌彦廷、原审被告武陵**娱乐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熊**于2011年6月1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