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被告湘潭市**生服务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彭**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4日向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被告湘潭市**生服务中心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岳**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曾*、人民陪审员戴金龙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周*、被告湘潭市**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与被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被告湘潭市**生服务中心自行协调解决了纠纷,原告彭**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彭**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