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张**与被告武冈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王**、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王**、张**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