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张**与武冈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张**与被告武冈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王**、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王**、张**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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