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周**、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撤回对周**、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元,由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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