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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