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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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