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禹*、张*、张*某、矫*、欧*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周*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肖**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张*、张*某、矫*、欧*某、粟*及辩护人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

1、2014年6月初,被告人粟*通过绰号为“二哥”的人获得一个2000万元额度的赌球账户,欲在世界杯期间坐庄进行赌博。随后被告人粟*通过被告人禹*发展下线即被告人张*,并提供一个可接受五十万元投注额的子帐户及四十万元启动资金给张*,张*则聘请被告人张*某、矫*帮其记录每天投注情况及揽客写单。2014年6月13日至7月6日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张*共接受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共计296.17万元,报给粟*255.97万元,除去付张*某的工钱2,500元及开房等开支,张*将盈利全部通过禹*付给粟*。

2、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欧*某从“李*”(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获取一赌球网站账户,并在2014年6月13日至7月6日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接受赵某某等人投注60多万元,非法获利约1.3万元。

二、寻衅滋事

2013年11月22日2时许,张**(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欧**、彭*、李**(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徐*母亲史某某经营的凯新网吧,欧**等人持刀砍坏网吧电脑显示器及摄像头等。待对方刘*、楚*相继来到现场后,被告人欧**等人持械与刘*、楚*进行打斗,并砍伤刘*、楚*。经鉴定,凯新网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元,刘*和楚*的伤情均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体育竞技比赛作为赌注对象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体育竞技比赛作为对象进行赌博,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粟*、禹*、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矫*、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与其他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六被告人均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粟*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

(1)、2014年6月初,被告人粟*与绰号为“二*”的男子在一起喝茶时谈及即将到来的世界杯足球赛,“二*”提出与粟*在“2014年世界杯”期间利用赌球网站坐庄赌球,输赢平分,该想法得到了粟*的同意。随后“二*”给了粟*一个赌球网站2000万元额度的账户和密码,并告知粟*该账户可以开设子账户。粟*在拿到账户后找到被告人禹*,要求其寻找可靠之人负责世界杯赌球事宜。2014年6月12日,粟*通过禹*找到被告人张*,并由粟*提供一个可接受五十万元投注额的子帐户及四十万元启动资金给张*,双方约定每天的球赛结束后由粟*安排禹*与张*对账后支付赌资,张*则从接受投注额中抽取约百分之三的资金作为获利。随后,张*找到被告人张*某和矫*,要张*某帮忙记录每天投注额,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赌客”发送“赌球盘口”及“水位”信息,要矫*帮其“揽客写单”。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足球赛开始后,张*在株洲市荷塘区金域半岛酒店内开一个长包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942040512505)作为赌球的资金往来账户,从2014年6月13日至7月6日,张*直接或者通过矫*接受参赌人员赵某某、胡*、唐*(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约290万元,报给粟*约250万元,张*将非法获利约126万元通过禹*付给粟*,粟*与“二*”予以均分。被告人张*通过“抽水”非法获利约7.67万元,并发给被告人张*某工资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粟*、张*、矫*、张*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粟*退还非法所得63万元、被告人张*退还非法所得7.67万元、被告人矫*退还非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还非法所得2,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记账本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张*某记录开设赌场投注明细及盈亏明细,接受投注约290万元的事实。

2、语音通讯详单,证明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张*某、张*通过电话接受赵某某等人投注的通话记录的事实。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胡*、杨**、唐*赌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证人杨**、唐*、胡*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通过矫*在张**投注参与赌球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参赌人员唐*依法指认赌球收单的被告人矫*;被告人张*依法指认参与赌球的买球者赵某某及矫*、张*某;参赌人员赵某某依法指认世界杯赌球坐庄的被告人张*的事实。

6、手机短信等书证,证明胡*赌球时与被告人张*的银行交易记录短信,被告人张*等人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赌球赔率及收单的事实。

7、被告人张*某、禹*、粟*、张*、矫*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五被告人供认属实,被告人粟*与“二哥”通过开设赌场共同非法获利约126万元,粟*个人分得约63万元,被告人张*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约7.67万元的事实。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张*、欧**、矫*时,对欧**的人身,矫*、张*的房间进行搜查,依法查获赌资、银行卡、手机的事实。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分别在矫*、张*等处参与赌球的事实。

10、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矫*及参赌人员唐*等人参与赌球收支款的银行交易账单的事实。

(2)、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欧*某从其朋友“李*”(另案处理)处获取一网站账户及密码,然后又以李某某的身份证到建设银行办理卡号为6217002940103590914的银行卡,欧*某以该卡及其之前所办理的卡号为6217002940103212394两张卡处理赌球资金的流转。从2014年6月13日至7月6日,欧*某共接受赵某某、刘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投注约60万元,并将该60万元转给其上线“李*”,其个人通过“抽水”非法获利约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非法所得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刘某某、龙某某参与赌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语音通讯详单,证明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欧*某通过电话接受赵某某等人投注的通话记录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明参赌人员赵某某、刘某某依法指认世界杯赌球坐庄的被告人欧**;被告人欧**依法指认参与赌球的刘某某、彭**、金*、赵**、赵某某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在欧*某处参与赌球的事实。

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欧**参与赌球收支款的银行交易账单的事实。

6、手机短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欧*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赌球赔率及收单的事实。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在欧*某处参与赌球的事实。

7、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通过周*在刘某某处参与赌球的事实。

8、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其在世界杯期间帮周*在刘某某处参与赌球的事实。

9、被告人欧**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欧**供认属实,其通过赌球非法获利约1.3万元的事实。

二、寻衅滋事

2013年11月21日晚,张**(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欧**和李**、彭*(均另案处理)到株洲市**派出所徐*家找徐*还钱,徐*的父亲徐*某与张**等人到贺家土派出所调解此事未果,后徐*的朋友刘*出面与张**商谈,双方再次商谈未果后发生口角。11月22日2时许,张**和欧**、彭*、李**来到徐*母亲史某某经营的位于湖**大学荷塘校区附近的凯新网吧,欧**持砍刀砍坏网吧5台优冠G2736型液晶显示器,李**与彭*毁坏网吧2个Xawc翔威XW-916G型摄像头,张**扯坏网吧2张2M*1.2M*1.2cm棉布门帘。后刘*、楚*相继来到现场,欧**、张**、李**、彭*与刘*、楚*持械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欧**用砍刀砍伤刘*的右手手背,彭*用砍刀砍伤楚*的右手食指。经鉴定,凯新网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攻击人民币7,300元,刘*和楚*的伤情均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与张**、李**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刘*、楚*医药费共计10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史某某的损失,得到了刘*、楚*、史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证明同案人李某某被行政处罚,并依法撤销被告人欧**及同案人张*甲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因被告人欧**等人寻衅滋事造成的5台优冠G2736型液晶显示器、2个Xawc翔威XW-916G型摄像头,2张2M*1.2M*1.2cm棉布门帘价值共计人民币7300元的事实。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楚*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住院病历等书证,证明被害人刘*、楚*受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

5、被告人欧**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欧**的供认属实。

6、同案人张**、李**的供述,证明其纠集被告人欧**等人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属实。

7、被害人刘*、楚*的陈述,证明其被被告人欧**等人砍伤的事实。

8、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网吧被人砸毁的事实。

9、证人文勋、夏**、蒋国策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1日凌晨目睹被告人欧**等人与刘*等人持械斗殴的事实。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女儿徐*欠一个张姓男子钱,其听妻子史某某讲张姓男子带人将其网吧砸毁的事实。

11、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其目睹有人互相追逐打架,并把其夜宵摊的棚子搞坏的事实。

12、证人徐*的证言,证明其向张*甲借钱后被张*甲索要高额利息,其由于还不上这笔欠款和利息,张*甲带人将其父母的网吧砸毁,并打伤其朋友刘*的事实。

13、证人尹*、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2日凌晨2点,一群年轻人持刀闯进凯新网吧砸毁电脑、监控的事实。

14、证人夏*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2日凌晨,其跟随被告人欧**等人闯进凯新网吧,目睹欧**持刀砸毁电脑及监控的事实。

15、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同案人张**、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事实。

16、谅解书等书证,证明被害人刘*、楚*与被告人欧**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刘*、楚*对欧**等谅解的事实。

证明全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粟*40万元,扣押被告人张*10万元,扣押被告人矫*5万元,扣押被告人欧*某20.9万元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禹*、张*、张*某、矫*、欧**、粟*的身份情况。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的案发、立案情况及被告人张*某、粟*、张*、矫*、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禹*主动投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体育竞技比赛作为对象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体育竞技比赛作为对象进行赌博,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

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粟*、禹*、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矫*、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与其他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禹*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粟*、张*、张*某、矫*、欧**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粟*、张*、矫*、张*某、欧**积极退赃,可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粟*、禹*、张*、张*某、矫*、欧**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粟*、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矫*、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粟*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禹*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矫*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欧*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粟*犯罪所得63万元,被告人张*犯罪所得7.67万元,被告人矫*犯罪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欧*某犯罪所得1.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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