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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诉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高诉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被告欧**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判令被告按借条承诺5分利息计算,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利息21667元,以后利息另行按年利率24%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欧**辩称:借款本金实际上是96000元,其中有4000元是作为利息扣除的,约定的5分利息过高,认为已经还了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退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欧**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自2015年5月20日起利息为月利率5%(2015年3月20日-5月20日口头约定月利率4%),原告将960000元转到被告欧**银行账户并支付了4000元的现金,2015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元利息;2015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0元利息。因被告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欧**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欧**偿还借款本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利息约定过高,故本院决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16767元(100000元×24%×255天÷365天=16767元),因被告已经支付了利息15000元,故还需向原告支付利息1767元(16767元-15000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欧**支付原告廖**借款本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欧**支付原告廖**借款利息17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原告廖**负担447元,由被告欧**负担2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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