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周**与被告钟**、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变更被告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