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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启诉洪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戴甲水、付昭辉物权保护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启诉被告洪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戴甲水、付昭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启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肖**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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