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永久、戴**、戴**诉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戴永久、戴**、戴**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永久、戴**、戴**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永久、戴**、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后收取1300元,由原告戴永久、戴**、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