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李**诉被告娄底**有限公司、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娄底**有限公司、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有限公司、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撤回对被告娄底**有限公司、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李**、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