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田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儒*不服一审判决,以“吸收的资金都用于工程,待结算工程款后能退赔集资户全部损失,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