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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田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儒*不服一审判决,以“吸收的资金都用于工程,待结算工程款后能退赔集资户全部损失,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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