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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担任记录。原告程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某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某答辩要点: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在家相夫教子,勤俭持家,原、被告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1986年在宜章县黄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三女,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3月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1986年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并育有三女,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经常因家庭琐事故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原告与被告珍惜婚姻感情,本着家庭团结和睦,夫妻之间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信任和尊重,双方仍能和好如初。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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