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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汇**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复议人郴州汇**限责任公司、刘*、刘**、黄*与被执行人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郴州汇**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司)、刘*、刘**、黄*均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法院)(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苏**法院查明:刘*、刘**、黄*与汇**司、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刘**、黄*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汇**司、李**、何**的银行存款7,998,2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该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12月16日查封了汇**司所有的位于汇盈学府世家1栋预售证号(2014-0262)1802、1804;2栋预售证号(2014-0263)301、304、401、404、504、505、604、605、704、804、1001、1101、1301、1401、1404、1501、1504、1601、1604、1701、1704、1705、1801、1804、1901、1904、1905、2001、2002、2004、2005、2101、2102、2104、2105、2201、2202、2204、2301、2302、2304、2305、2401、2404、2405、2501、2502、2505、2601、2602、2604、2605、2701、2702、2704、2705、2801、2802、2901、2902、2905;3栋预售证号(2014-0264)304、403、404、503、504、603、704、803、903、1003、1004、1103、1104、1203、1303、1304、1403、1404、1406、1503、1703、1704、1803、1804、1903、1904、2003、2004、2103、2104、2203、2204、2303、2304、2305、2403、2404、2503、2504、2603、2604、2703、2704、2802、2803、2804、2901、2902、2903、2904、2906共计115套房屋。

另查明,该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260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3日解除了对汇**司名下的15套房产(具体房号为1401、1501、1601、1701、180、1901、2001、2201、2304、2401、2502、2601、2701、2801、2901号)的查封。

还查明,汇**司称该院查封的115套房屋中有30套是预留给郴**商局的拆迁安置户,其中有7套是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本院认为

苏**法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标的为7,998,217元,保全的财产应仅限于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现查封了汇**司的115套房屋,明显超出了财产保全的价值。此外,汇**司预留给郴**商局拆迁安置户的30套房屋,依法应当解除。剩下的部分房产应当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内继续查封,超过部分予以解除。对于汇**司提出的查封的房产均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该价格是汇**司在郴州市物价局备案的销售价格,只作为保全财产价值的参考,鉴于郴州市房屋石场的实际需求和执行实践中拍卖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情况,以汇**司备案价格在第三次拍卖可以下调的价格比例计算保全财产价值,对于双方利益的照顾是公平的。据此,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汇**司所有的位于汇盈学府世家1栋预售证号(2014-0262)1802、1804、2栋预售证号(2014-0263)301、304、401、405、504、505、604、605、704、804、1001、1101、1301、1404、1504、1604、1704、1705、1804、1904、1905、2002、2004、2005、2101、2102、2104、2105、2202、2204、2301、2302、2305、2401、2404、2405、2501、2505、2602、2604、2605、2702、2704、2705、2802、2804、2902、2905、3栋预售证号(2014-0264)304、403、404、503、504、704、903、1406、2305、2906的查封。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汇盈公司称:1、请求撤销(2015)郴苏*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2、请求撤销(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3、解除对申请复议人“学府世家”楼盘115套房屋(价值5000万元)的查封。事实与理由:1、刘*、刘**、黄*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财产,苏**法院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违法;2、因刘*、刘**、黄*未提供担保财产,苏**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的115套房产,而不是60套。3、申请复议人既对财产保全申请了复议,亦对查封115套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了异议,但苏**法院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审理汇盈公司的复议申请,强行按异议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且苏**法院(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仍未解除该60套房屋的查封。

申请复议人刘*、刘**、黄华称:请求撤销(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解除查封后苏**法院现只查封了汇**司的40套房屋,该40套房屋中可能还有22套郴州市工商局拆迁安置户主张的安置房,最后实际能偿债的可能只有18套房屋,价值约为4,752,000元,与申请复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7,998,217元相去甚远,不能发挥财产保全的作用,申请复议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

本院查明

本院对苏**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苏**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郴州市国土局送达了(2015)郴苏*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冻结办理郴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4)第0016号)所载的土地的转让、抵押等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复议人汇**司提出刘*、刘**、黄*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财产的复议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审查范围,汇**司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苏**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复议。且汇**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理由,其虽向苏**法院提交的是复议申请书,但实质内容是对超标的查封保全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苏**法院在该案听证过程中已向汇**司释明,汇**司亦当庭变更了异议请求,该案按异议案件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保全的财产应仅限于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本案申请复议人刘*、刘**、黄*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标的为7,998,217元,苏**法院本查封了汇**司的115套房屋,明显超出了财产保全的价值,后苏**法院又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260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汇**司名下的15套房产的查封。该案一审中,苏**法院根据郴州市房屋市场的实际需求和执行实践中拍卖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情况,以汇**司备案价格在第三次拍卖可以下调的价格比例计算保全财产价值,裁定解除汇**司名下的60套房屋的查封,即解封后实际查封了汇**司名下的40套房产,其价值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大致相当,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利益。刘*、刘**、黄*提出最后实际查封的40套房屋中可能还有22套郴**商局拆迁安置户主张的安置房,但并未对此提出证据,且苏**法院裁定解除查封的60套房产中已考虑包括了汇**司主张的预留给郴**商局拆迁安置户的30套房屋。苏**法院作出的(2015)郴苏*保异议字第28号执行裁定中既确定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又交待当事人复议权,属表述不当,不应表述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汇**司、刘*、刘**及黄*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郴州汇**限责任公司、刘*、刘**及黄*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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