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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14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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