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龚**、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被告龚超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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