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与被告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79元,减半收取4439.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覃**与张家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诉王*、邓**、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昌**限公司与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李*、何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昌**限公司与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昌和房地**限公司与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限公司建湘支行与候**、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刘*、易*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浏阳市**民委员会人事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