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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昌**限公司与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与被告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2元,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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