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与被告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昌**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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