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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米青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1月1日生育女孩欧*某甲,2005年生育男孩欧*某乙,两人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差异太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5年10月两人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打伤原告,致使原告腰痛一个多星期。此后,原告即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欧*某甲、欧*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50000元;共同财产价值190000元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欧*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的内容不虚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先后生育女孩欧*某甲、欧*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于2015年11月1日起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婚后修建了一栋占地120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结婚时没有置办嫁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登记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间并没有大的、原则性的矛盾。原、被告婚后经济条件尚可,又生育了一对子女,还是建立了一个比较幸福、美满的家庭。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扶持,被告对原告多体贴,多温柔,夫妻间加强沟通,且只要原告能看在以往夫妻情分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再给被告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尚未满两年,现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对此,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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