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责任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92元,减半收取5146元,由原告株洲湘**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766元,由被告浙**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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