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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凯**限公司与常德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凯**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长沙凯**限公司货款本金39416.25元,2015年10月28日支付利息1400元,原告长沙凯**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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