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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有限公司与长沙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料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长沙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5年7月1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长沙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沙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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